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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医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实施细则
2017-11-09 18:07   审核人:

长治医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实施细则

长医教字〔20184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的管理,保证人才培养和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长治医学院学位委员会章程》,以及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可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为医学、教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文学。

第二章 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三条 一般条件

(一) 具有我校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应届毕业生;

(二)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三) 学习期间没有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而被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条 学业水平条件

(一)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并取得本专业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考核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 毕业时,平均学分绩点达到其所在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规定的最低标准(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除外);

(三) 学习期间没有学术论文造假、代写、抄袭、购买等学术不端行为;

(四)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还须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取得山西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合格证书。

第五条 特殊情形的申请条件

(一)对于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纪律处分者,除满足上述第三、第四条之规定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毕业时处分期满,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解除处分者;

2. 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毕业时尚处于处分期内者,平均学分绩点应高于其所在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规定的最低标准0.3个绩点。

(二)对于在校期间两次因作弊受到纪律处分者,不得申请学位。

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

第六条 学士学位申请工作一般在每届本科生毕业考试结束后进行。

第七条 提出申请,学生填写《长治医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向所在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

第八条 学位分委员会按授予条件逐一审核毕业生学士学位资格,填写《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不具备学士学位资格学生名单》,由学位分委员会主席签字盖章后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逐一复核《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制作《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册》,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进行审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全体成员半数(含)以上通过并公示无异议者,可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的名单,分别向同意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学位获得者名单,并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上报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以及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或有舞弊等行为时,可以依据相关规定撤销所授学位;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能补发,学校只出具学士学位授予证明书,学士学位授予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用。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实行,《长治医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实施细则》(教字〔2012〕第37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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