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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医学院关于教师校外兼职活动的若干规定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8-10-28

长治医学院关于教师校外兼职活动的若干规定

   为切实有效地建立起一支具有“双师”素质的高水平教师队伍,努力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同时更好地发挥高校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的功能,学校鼓励教师到校外(企业)兼职进行产品研发、生产实践等活动,并依据兼职工作情况给予绩效奖励。为了维护学校和教师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中心工作的顺利完成,帮助教师正确处理校内工作和校外(企业)兼职的关系,制订本规定。

1. 学校教师到校外(企业)兼职必须坚持“互利共赢、共同提高”的原则,双方涉及的经济利益,双方按相关规定、合同、协议等协商解决。

2. 教师校外(企业)兼职是指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学校同意或批准,利用本人的知识和技能在校外(企业)从事与专业技术相关的活动。

3. 教师从事校外(企业)兼职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正确处理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自觉维护学校的声誉,不得侵害国家、学校、校外兼职单位和他人的权益。

4. 教师到校外(企业)兼职须经所在院(系)同意,报学校人事处审批并备案。学校建立教师企业兼职信息库,并实行兼职教师公示制度。

5. 在校外(企业)兼职开始前,兼职教师与兼职单位须共同确定工作任务书,兼职教师根据工作任务书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包括工作内容、时间安排、预期物化成果等。

6. 兼职教师要妥善处理好校内工作和校外工作的关系,优先保证校内工作的精力投入,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校内的教学与科研任务,并按要求参加学校、院系部、教研室、实验室的各项活动。

7. 学校鼓励教师充分利用寒暑期到校外(企业)兼职,参与实践,并按兼职单位的相关规定获取相应报酬;原则上,兼职教师在校外(企业)兼职的工作时间累计不得超过40天(不包括寒暑假)。

8. 学期末,教研室(实验室)、院系部要逐级对兼职教师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兼职教师接受所在二级单位全体教职员工的测评,考核(测评)内容包括完成校内岗位职责情况以及校外(企业)兼职情况。校外(企业)兼职情况考核主要从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实践教学、人才培养、师资培养、学术科研、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方面进行,考核结果作为兼职教师享受校内绩效的重要依据之一。

9. 兼职单位每学期要对兼职教师的兼职工作实绩做出评价,评价意见作为兼职教师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同时作为享受校内绩效的重要参考依据。

10. 兼职教师在参与企业的研发、生产实践活动过程中获得的科研成果(学术论文、学术专著、科技专利、科研项目、科技成果等),按学校科学技术工作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绩效奖励。

11. 在校外(企业)领取薪金的兼职教师,学校主要依据科研成果计发绩效奖励。若其教学工作量未达到所在二级单位(部门)平均工作量的80%,学校按照单位分值的50%计发其基本绩效。

12. 不在校外(企业)领取薪金的兼职教师,在项目实施前需向教务处提出申请,教务处组织专家对所有申请项目的内容、工作计划,时间安排、预期成果等进行可行性论证;项目完成后,兼职教师提交工作总结,工作记录、工作成果等资料,由专家组对项目完成情况和工作效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计发绩效奖励的主要依据。

13. 教师因校外兼职而影响本职工作的,拒不接受或完不成学校工作任务的,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学校有权责令其停止校外兼职活动;对拒不改正或弄虚作假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直至解除聘用关系。

14.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