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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医学院教学工作奖励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8-10-28

长治医学院教学工作奖励办法

  1.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深化教学改革推进教学研究,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鼓励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积极从事教学和教学研究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师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教学奖励的原则是:突出重点原则,着重奖励在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教材建设、专业建设、教学改革等方面取得的成绩;优中选优的原则,即加大对国家级、省(部)级项目中对办学特色、办学水平提高具备重大理论价值和推广价值的成果的奖励力度;示范性原则,奖励项目应能够带动学校教学改革、专业发展,具有示范性;向教学一线倾斜原则,主要奖励从事一线教学的教师。

    第三条 教学奖励的范围包括:教学名师、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精品视频公开课、双语示范课、慕课)、优秀教学团队、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特色(品牌、优势)专业、教学成果、优秀教材、优秀教改立项、优秀教研论文、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教学优秀奖,以及教学管理与教学建设等教学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2. 奖励项目及标准

    第四条 教学名师奖是指对在高等学校中坚持党的教育方针,长期从事本科教学,注重教学改革与实践,教学方法先进,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为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教育质量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进行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国家级教学名师奖: 10万元;

    2.省级教学名师奖: 2万元;

    3. 校级教学名师奖: 0.5万元;

    第五条 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精品视频公开课、慕课)奖是指对具有一流教师队伍、一流教学内容、一流教学方法、一流教材、一流教学管理等的示范性课程进行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国家精品课程:   10万元;

    2.省级精品课程:   3万元;

    3. 校级精品课程:   1万元。

    第六条 教学团队奖励是指对教学质量高、学术水平高、结构合理的教学队伍,在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开发教学资源,促进教学研讨和教学经验交流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的教学团队进行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国家优秀教学团队: 10万元;

    2.省级优秀教学团队: 3万元;

    3. 校级优秀教学团队: 1万元。

    第七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奖是指对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实验教学观念,先进的实验教学体系、内容和方法,先进的实验教学队伍建设模式和组织结构,先进的仪器设备配置思路和安全环境配置条件,先进的实验室建设模式和管理体制,先进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并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的实验教学中心进行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10万元;

    2.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3万元;

    3. 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1万元。

    第八条 特色(品牌、优势)专业奖是指对能体现学校本科教学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反映现阶段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基本趋势与发展方向,专业特色鲜明、优势明显,对人才培养、教学改革与建设起到示范作用的专业进行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国家级特色专业: 10万元;

    2.省级特色专业: 3万元;

    3. 校级特色专业: 1万元。

    第九条 教学成果奖是指对以长治医学院为第一成果完成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进行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 100万元;

    2.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50万元;

    3.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20万元;

    4.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 10万元;

    5.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3万元;

    6.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1万元;

    7. 校级教学成果特等奖: 0.8万元;

    8. 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0.5万元;

    9. 校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0.3万元。

    第十条 优秀教材奖是指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审确定的我校教师主编(副主编、参编)且署名为长治医学院的正式出版的优秀教材(不包括学术专著)进行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主编3.0万元,副主编1.5万元,编者:0.5万元;

    2.国家各部委规划教材:主编2.0万元,副主编1.0万元,编者:0.3万元。

    3.其他规划教材、协编教材(人民卫生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科学出版社、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出版):主编1.0万元,副主编0.5万元,编者:0.2万元。

    4.非上述出版社出版的教材:主编0.5万元,副主编0.3万元,编者:0.1万元。

    以上教材均指全日制普通本科和研究生教材,且不包括我校作为唯一单位参与编写的实验指导、复习指导类用书。普通高等专科规划教材和成人类本科、专科教材参照同级普通本科教材的50%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教学改革立项奖是指对以我校为第一申报单位立项的国家级、省级、校级,以及其它教育教学改革项目进行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国家级项目每项奖励2万元。同时学校再按1:1的比例配以与项目经费相同的研究经费。

    2.省级项目重点项目每项奖励0.8万元,一般项目每项奖励0.5万元。同时学校再按1:0.5的比例配以相应的研究经费。

    3.其它项目:全国高等教育研究会课题每项奖励0.3万元,省教育厅“两课”研究课题或体育课程研究课题每项奖励0.2万元。同时学校再按1:0.5的比例配以相应的研究经费。校级重点项目每项奖励0.1万元,一般项目每项奖励0.05万元。

    第十二条 优秀教研论文奖是指对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为我校教师且第一单位署名为长治医学院在公开发行的高等教育类期刊上(不含增刊)发表的内容涉及教学理论、方法、改革等教学和教学管理学术论文进行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被SCI收录的教研论文,每篇奖励1.0万元;

    2.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国家级教研论文,每篇奖励0.8元;

    3.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非国家级教研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

    4.在国家级部门(教育部、科技部、国家卫计委等)主管的期刊上发表的非核心期刊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0.2万元。

    SCI收录的教研论文须提供政府授权,具有检索资质的科技情报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核心期刊”的认定以北大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 “国家级期刊”以山西省教育厅职称办《关于高等学校晋升职称国家级学术刊物认定的意见》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奖是指对以我校教师为项目指导教师申报并立项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进行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 0.15万元/项;

    2.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一般项目: 0.1万元/项;

    3. 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 0.03万元/项。

    第十四条 教学优秀奖是指针对参加政府组织的国家级、省级(含国家一级学会)教学竞赛,或学校(含省级学会)组织的校级教学比赛的获奖教师进行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国家一等奖:   2.0万元;

    (2)国家二等奖:  1.0万元;

    (3)国家三等奖:    0.5万元;

    (4)省级一等奖:    0.5万元;

    (5)省级二等奖:    0.3万元;

    (6)省级三等奖:     0.2万元;

    (7)校级一等奖:     0.2万元;

    (8)校级二等奖:     0.1万元;

    (9)校级三等奖:     0.05万元。

    获得国家级、省级、校级一等奖教师所在单位为优秀组织单位,分别奖励1.5万元、0.6万元、0.2万元。 若在上述比赛中获得单项奖,奖励标准参照同级别三等奖的50%执行。

    第十五条 由教师(团队)指导我校学生参加国家级、省级各类竞赛所获得的奖励,针对指导教师(团队)的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序号

级别

奖励金额(单位:万元)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个人

团体

个人

团体

个人

团体

1

国家级一类

2

4

1

2

0.5

1

2

国家级二类

1

2

0.5

1

0.3

0.5

3

省级一类

0.5

1

0.3

0.5

0.2

0.3

4

省级二类

0.3

0.5

0.2

0.3

0.1

0.2

说明:1.竞赛级别参照《长治医学院大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竞赛管理办法》界定;

2.等奖与名次对应转换标准:一等奖:第一名;二等奖:第二、三名;三等奖:第四、五、六名;

3.表中“团体”指以二人及以上为单位所参加的单一性的集体性项目;

4.在同一项目的子项目竞赛中多次获奖的,取其在子项目竞赛中获得的最高名次计奖一次,不重复奖励;

5.以自然年为单位,教师指导学生参赛最高名次奖励累积不超过5项。

第十六条 教学管理与教学建设奖是指对在教学日常管理、教学组织、教学运行、教学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学单位和教学管理人员进行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集体奖励现金1.0万元,个人奖励现金0.3元。每次奖励单位不超过2个,奖励人数不超过5名。

  1. 附 则

    第十七条 若有上述条款中未包含且需要奖励的内容,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参照本办法审定或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同一项目按最高档次奖励计奖一次,不重复奖励。

    第十九条 若奖励项目为涉及2人及以上的集体项目,奖励金额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组成员在项目中的贡献进行具体分配。

    第二十条 当年统计并只奖励上一年度的获奖项目,奖励项目在上一年度1月1日至该年度12月31日范围内的属于统计之列。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文件中有关教学奖励的条款自动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