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部:
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单位和个人,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研究,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努力推进全省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山西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山西省教学成果奖(基础教育)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山西省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和《山西省教学成果奖(职业教育)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现将该通知及办法转发给你们,请各院、系、部认真组织全体教职员工认真学习,并认真做好成果申报的前期准备工作。
教务处
201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