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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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实践教学基地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6-11-28

 

                                 

 [ 2016 ]059

各院、系部:

为了保证毕业实习教学质量,圆满完成毕业实习阶段各项教学任务,现对毕业实习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    实习生实习基地的分配

(一)学生应服从各院、系部分配的实习基地,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基地,以下两种情形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具体处理:

1. 和就业挂钩者。如果学生经过实习可留在自行联系的实习基地工作,需提供就业协议或加盖实习基地公章的证明函件。

2. 作为专业拓展实习基地者。如果院、系部有意向将某基地作为将来本专业长期合作的实习基地,可派学生提前到该基地进行实习。

(二)已确定作为专业实习基地的,每个基地实习人数不得少于3人。

自行联系实习基地的学生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由本人及家长签字后提交所在院、系部审批,经审核通过后,学生本人与所在院、系部,实习基地三方签订安全协议书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二、    对实习基地及实习生的管理

(一)各院、系部要加强与实习基地的联系,每个校外实习基地应明确校内联络人,负责定期与校外实习基地沟通,确保每个校外实习基地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各院、系部要加强对毕业实习的过程管理,做好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及时掌握实习生动态,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向所在院、系部负责人汇报,必要时须及时上报学校教务处。

(三)各院、系部和实习基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实习生的纪律管理,严格请假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1. 请假1天以内,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科室批准;1天以上3天以内者,经实习基地主管教学部门批准;3天以上者,由实习基地主管领导批准,报各院、系部备案。

2. 报考、备考研究生者,累计请假不得超过30天。

3. 参加就业洽谈会、联系就业单位者,累计请假不得超过15天。

本规定若与实习基地相关规定不一致者,以实习基地规定为准。

三、 校外实习基地的建立

(一)应具备的条件

1. 基地领导积极支持教育事业,关心学校和专业的建设与发展。

2. 能满足专业实践教学任务的要求。

3. 坚持相对集中、相对稳定的原则。

(二)建立的程序

1.院、系部应根据不同专业的特点,选择能满足本专业学生实习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共同建立校外实习基地。

2.院、系部可选派专人到基地进行实地考察,确定是否具备作为实习基地的条件。

3.院、系部确定将某基地作为本专业实习基地后,填写《长治医学院实践教学基地申请表》(可在教务网下载),逐级签字盖章后交教务处留存。

4.实习基地共建双方有合作意向,在符合实习基地条件的基础上,学校与实习基地签订协议书一式三份,基地执一份,各院、系部执一份,教务处留存一份。

5.目前已有的实习基地若有长期合作意向,由学校与之签订实践教学基地协议书。

                                              教务处

                                   2016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