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医学院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长医教字〔2022〕16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践教学基地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与综合素质的重要场所,是实现人才培 养目标的重要保证。为加强我校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范实践教学基地管理,确保实践教学质量,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基地必须按学校下达的教学计划,根据学校教学管理有关规定,完成相应的临床 理论、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等教学工作。临床理论教学指医学类专业的临床专业课的理 论授课;临床见习指临床课程讲授过程中,以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主要目的的临床观察与初步 操作实践,包括现有的课内见习和课外见习等教学形式;毕业实习指各专业在毕业前以专业理论为 指导的实践阶段,具有岗前职业培训性质;各专业都要进行毕业实习,合格后方可毕业;临床实习指 医学及其相关专业的学生按专业培养目标和计划实施的,以临床实习医师为主要形式的临床实践 教学,适用于临床医学专业以及预防医学、口腔医学、医学影像学、麻醉学、护理学等专业。
第三条 教学基地建设必须贯彻注重质量、合理布局、相对稳定、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同发 展的原则。学校各职能部门和有关元(系、部)要通力协作,主动为教学基地服务,提供业务指导、师 资培训、科研和教育资源、学科建设等方面的支持。各教学基地应重视教育教学工作,认真完成各 项教学任务,坚持教书育人,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和工作作风;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重视医 疗卫生的预防观念和群体观念教育,确保教学质量。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加强领导,不断提高 医教研管水平。教学基地带教老师应在品德修养、医德医风、工作作风、业务能力、团结协作等方面 做学生的表率,真正承担起卫生服务和高等医学教育的双重社会责任。
第二章 教学基地
第四条 教学基地分为:直属附属医院、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实习基地。
第五条 直属附属医院是学校的组成部分,其党政、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工作接受学校的领导 和指导。其主要教学任务包括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等。
第六条 非直属性附属医院与上级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建设非直属性附属医院应将建 设的重点放在优化医院的教育教学职能、临床师资培养及学科建设等方面。首先由医院提出书面 报告,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学校申报,由学校组织专家组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 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教学工作评估及评分标准》和《长治医学院实践 教学基地评估考核办法》(附属医院指标体系)对医院进行预审和正式评审,合格后,双方正式签定附属医院协议。学校下达文件并挂牌。
第七条 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承担学校的实习教学任务,包括临床实习、毕业实习。教学医院 和实习医院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教学医院根据学校实习教学需要和医院发展需要建 立。须由医院提出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学校申报,由学校组织专家组按教育部《普通高 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和山西省《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教学工作评估及评 分标准》对医院进行评审。合格后,双方正式签定协议,学校下达文件并挂牌。
第八条 实习基地是学校临床实习以外的实践教学基地,主要承担临床医学以外的其他专业 的毕业实习教学任务,主要有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社 区卫生服务中心、其它相关单位等。实习基地根据学校相关专业实习教学需要和实习基地发展需 要建立,一般为所在行业中的优秀单位,并有一定的教学和管理经验。实习基地的建立参照学校有 关文件进行,并通过签定教学关系协议以保证实习教学的质量。
第三章 教学基地建设
第九条 教学基地的创建:主要由二级院系、(部)根据本专业培养目标、专业实习特点和学生 人数与相关单位联合创建,学校教务部负责组织协调。
第十条 基本教学设施建设:教学基地应不断加大教学经费投入,购买教学用仪器、模型、多媒 体设备、教具、图书资料等。根据不同需要,设置教学办公室、教研室、教室、示教室、技能训练室、实 习生值班室、阅览室、活动室、宿舍、食堂等,确保教学和生活条件。附属医院应有较宽裕的教学用 房,能满足驻院学生的教学与生活需要。
第十一条 师资队伍建设:教学基地应建设一支学历层次较高、能力较强、学术水平较高的,且 有良好医德医风和工作作风的专兼职教师队伍。附属医院承担临床理论教学、见习和实习任务的 医师应具备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其他实习基地的实习带教教师应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根据 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制定教学基地兼职教师职称评聘办法,并定期评聘教学基地带教教师教学职 称。兼职教师教学职称评聘由教务部主管,人事处协助共同实施。
第十二条 制度建设:学校教务部将新制定的有关教学基地建设和管理制度下发给各教学基地,教学基地根据学校的各项教学制度,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制定自己的教学建设和管理制度,并汇 编成册。
第四章 教学基地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教学基地的管理:在教学副校长直接领导下,由各二级院系、(部)具体管理,教务部 负责组织协调。
第十四条 直属附属医院实行附属医院、临床学院二合一的管理体制,并有一名副院长主管教 学工作,附属医院或临床学院下设教学管理科,以及相应教研室。非直属附属医院也应有一名副 院长分管教学工作,并设有专门的教学管理部门和相应的教研室,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 干部。
第十五条 学生在临床课程学习和实习期间接受学校和教学基地双重领导和管理。教学医院、实习医院、实习基地在分管领导领导下,由科教管理部门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实习教学和实习生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各教学基地除注重学生理论教学和实习教学外,还应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医德 医风、工作作风等教育,加强学生后勤管理工作。有条件的教学基地应设 1-2名兼职班主任专门负责。
第十七条 实践教学基地审批程序
1.临床教学基地的遴选由教务部负责,非临床教学基地的遴选由专业所在院系(部)负责。
2.院系(部)自主联系教学实习基地,须向教务部递交《长治医学院实践教学基地申请表》(附件)。申报院系(部)负责对自主联系教学实习基地考察评估,教务部负责审核,符合条件者上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3.自愿申请成为我校专业教学实习基地的单位,由申请单位向教务部递交申请。教务部组织相关院系(部)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考察评估,符合条件者由院系(部)、教务部逐级签署意见,上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4.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建设由教务部组织校内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评估,符合条件者由教务部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5.所有基地建设资料与批准文件逐级签字盖章后由教务部留存原件,院系(部)留存复印件。
第十八条 教学基地协议书签订
1.教学基地共建双方有合作意向,在符合建立教学基地条件的基础上,经平等协商,根据基地等级与类别分别由学校教务部或院系(部)与基地所在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由教务部、教学基地、院系(部)各执一份。
2.教学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意愿协商确定,一般为 3-5 年。
3.协议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双方合作目的;(2)基地建设目标;(3)双方权利和义务;(4)实习生的学习、食宿、交通等安排;(5)合作年限;(6)其它事项。
第十九条 教学基地挂牌
学校与教学基地签定协议后,经学校授权,根据教学基地不同类别分别挂“长治医学院附属医 院、长治医学院教学医院、长治医学院实习医院、长治医学院 XXX 专业实践教学基地”牌匾。“长治医学院附属医院”“长治医学院教学医院”“长治医学院实习医院”举行挂牌仪式的,由学校领导、教务部及相关院系(部)负责人参加。“长治医学院 XXX 专业实践教学基地”举行挂牌仪式的,由院系(部)负责人及专业教师骨干参加。
第五章 教学基地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各专业临床理论教学任务均由附属医院承担。附属医院临床理论教学管理均 应严格执行学校有关的教学管理制度。学校根据教学计划提前 1 个月下达教学任务。附属医院根据教学任务组织各项教学和管理工作。附属医院在承担临床理论教学任务时,同时承担相应的临床见习任务。临床医学专业的临床理论教学结束后,主干课程由学校教务部组织统考,其它课程由附属医院组织考试。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专业临床实习、毕业实习教学任务主要由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实习基地承担。学校根据实习计划提前一个月下达实习任务。教学基地根据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组织实习教学。
第二十二条 实习大纲由教务部牵头,各二级院系(部)组织具体制定,最后由教务部统一印制并发放。
第二十三条 实习分配计划:各专业毕业实习计划由二级院系(部)具体负责制定,并报学校教务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新办专业在专业申报时,应有实习基地规划方案。在实习前一年,制定实习大纲和毕业考试办法。
第二十五条 毕业实习结束后,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医学影像学、麻醉学、精神医学专业采用“理论+技能”考试模式,有关教学基地应配合学校组织毕业考试。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计划对教学基地进行定期教学检查,由教务部和各院系(部)分层次组织
实施,每学期至少一次。临床教学基地的检查由各二级院系(部)会同教务部组织的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实习基地由相应系部组织检查。检查结果及时反馈到教学基地,并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二十七条 教师授课和带教质量评价:包括学生评教、教学督导委专家评教、领导及管理干部评教,评价范围包括理论教学、见习教学、实习教学。
第二十八条 教学督导:各临床学院要成立督导组,负责临床教学督导工作,参与教学基地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教学需要制定各项教学改革方案,鼓励各教学基地根据学校的方案并结合自身特点进行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工作,主要包括:
1.实践能力的培养:各教学基地应加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以各种途径和方法优化培养过程,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教学方法改革:临床教学基地在临床见习、临床实习以及技能考核中应积极采用以病例和问题为中心的教学方法,更好地发挥学生学习的主体作用和教师的主导作用,培养医学生的诊疗实践能力,其它教学基地也应积极开展教学方法的改革。
3.教学手段改革:教学基地在各项教学活动中,应尽量运用多媒体等教学手段。
第三十条 学校原则上每两年举办一次临床教学和临床教学基地建设工作会议。其它专业实习教学和基地建设工作会议由各院系(部)组织,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校教务部。